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是:首页 > 李庄镇人民政府 > 农村危房改造领域 > 上级政策解读
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文日期: 2024-03-19 17:18:55 生成日期: 2024-03-19 17:18:55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李庄镇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文字解读】《宿州市房屋建设工程质量投诉信用惩戒管理办法(暂行)》
词:

【文字解读】《宿州市房屋建设工程质量投诉信用惩戒管理办法(暂行)》

文章来源: 李庄镇人民政府浏览量:发表时间:2024-03-19 17:18
字体大小:【    】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2023年,我局共收到关于工程质量问题的咨询、求助、投诉3200余次,质量投诉处理难度大,目前针对房屋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不力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较少,一些企业处理质量投诉时消极应付,对投诉的质量问题推逶扯皮或处理措施不力,严重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关于对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20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第〔2020〕9号)、省住建厅《关于切实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函〔2020〕91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宿州市房屋建设工程质量投诉信用惩戒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本办法对减少我市房屋建设工程项目工程质量投诉,落实各责任主体在房屋建设工程项目工程质量投诉处理中的责任,提高建设责任主体处理投诉的积极性,引导开发企业依法诚信经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衡健康发展,维护群众合法利益,具有重大而深远的现实意义。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一)文件起草。2023年12月,着手起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征求意见。2024年1月11日,征求市、县(区),园区两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政务服务局、房地产管理部门等意见;2月2日,征求房地产建设、施工、监理等二十余家企业代表意见建议,经过充分沟通协商达成一致。

(三)合法性审查。2月2日,通过合法性审查。

(四)会议审议。2月4日,《管理办法》经市住建局党组会研究通过。

(五)文件印发。2月5日,正式印发《管理办法》。

四、工作目标

明确相关责任主体在工程质量投诉处理中的职责,更好解决保修期内投诉人关于质量问题的投诉,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五、主要任务

1.本暂行办法惩戒对象为投诉人通过各种途径进行质量投诉,经核实确属工程质量问题且在保修期限内,相关工程责任主体不履行质量保修责任,经主管部门认定存在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

2.每个项目每季度工程质量投诉量累计10件及以上的;因推诿、处理不力导致久拖未决,形成《专报》报市委、市政府领导签批,经市领导签批后仍未妥善处理等情况,相关责任主体应列入工程质量投诉失信惩戒对象名单。

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对工程质量投诉失信惩戒对象名单在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公布。公布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对整改确有实效的,可缩短公布时间。

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程质量投诉失信惩戒对象名单认定、管理和监督工作。县区、园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谁监管、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投诉失信惩戒对象名单认定、管理和监督工作。

六、创新举措

首次将以下内容纳入《管理办法》:对列入工程质量投诉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的工程责任主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采取在建项目增加监督抽查抽测频次;列入信用惩戒对象的开发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惩戒期限内在全市范围内建设项目不得参与评优评先;外地企业列入工程质量投诉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的,抄送其注册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监管措施。对连续两个季度及以上被列入工程质量投诉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的工程责任主体,视情况严重程度依法采取限制企业资质增项及升级申请、暂停网签合同备案、暂停预售监管资金拨付、暂停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限制参与工程招投标等措施。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对在建项目采取日常巡查、“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增加监督抽查抽测频次;已经列入工程质量投诉失信惩戒对象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时,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且惩戒期限内在全市范围内建设项目不得参与评优评先。

八、政策咨询

政策咨询单位: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部门: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联系人:张琦昳

联系方式:0557-3024406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