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集体聚餐人员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聚餐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砀山县市场监管局现就集体聚餐作出如下食品安全告知: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凡农村集体聚餐就餐人数50人以上的,举办者应在举办前3日内按程序进行备案。同时对采购所有食品原辅材料进行检查验收把关,并做好索证登记工作,确保原料、用水的安全。
二、场所要求 1.应选择地势干燥、通风良好、25米以内无旱厕、污水池、垃圾堆等污染源的区域,对食品加工场所事先进行环境清扫,无老鼠、蟑螂、苍蝇等有害昆虫滋生,确保环境清洁。 2.厨房应设置在室内,有完善的给排水设施,按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分餐及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就餐场所如设在露天区域,应有应对下雨的措施和预案。 三、工作人员卫生要求 1. 承办集体聚餐的厨师和加工服务人员要有健康合格证明,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凡是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不得参与宴席食品加工。 2.宴席工作人员应有食品安全意识,保持良好个人卫生,不留长指甲,不戴首饰,工作时间穿戴工作衣帽和口罩,勤洗手,随时保持手部清洁,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防止食品受污染。 3.宴席工作人员一旦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应立即离开食品加工岗位,不得参与传菜。 四、食品原料采购要求 1.应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原料,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应索取并留存购货凭证,以便对食品溯源。
2.采购的食品原料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严禁采购使用非食用物质,尽量不使用食品添加剂。不采购有毒、有害、腐烂变质、混有异物和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不采购无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不采购食品标签内容不全,或超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五、食品加工过程要求 1.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肉类、水产品用不同容器分类盛装,使用流动水进行冲洗。 2. 食品加工备餐过程中,应做到工具、容器等清洗干净,生熟分开,烧熟煮透,中心温度不低于70℃。如有成品分餐工序,应配有足够的专用操作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