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县城乡低保规范化建设,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城乡低保动态管理机制,做到“保障标准稳步提高、补助对象有进出,补助水平有升降”,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切实保障困难群体的利益,现制定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动态管理目标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工作格局,不断提高低保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动态管理制度
采取低保对象主动报告和镇村主动发现、定期复核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低保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在核定家庭收入、财产时,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就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
1、主动发现
(1)低保对象的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在一个月内主动向镇(园区)人民政府申报。其中家庭收入变动的,须提交家庭收入情况声明,镇、村核实后按程序及时动态调整。
(2)村(社区)履行主动发现职责,对低保家庭的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镇(园区)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镇(园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查、调整。
(3)各镇(园区)应每月将低保对象信息与殡葬信息、公安人口信息进行比对,发现死亡、户籍迁出我县等人员应及时调整,每月动态调整汇总表报县民政局。
2、定期审核
(1)对A类、B类保障类别家庭每年审核一次(审核截止时间为每年的12月份);对C类保障类别家庭每半年审核一次(审核截止时间为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
(2)由镇(园区)通知低保对象按其家庭保障类别对应的审核期限,定期(半年末、年末月15日前)到镇(园区)政府申报。镇(园区)组织人员入户核查并填写复查复核表留档,并在低保证上加盖审验章;家庭人口、收入等发生变化的,镇(园区)应及时做出调整。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参加审核的按自动退保办理。
3、重点督查
县民政局、镇(园区)应对信访、问题举报等线索进行重点核实,县民政局每季度组织一次低保工作督查,督查情况及时反馈镇(园区)。
三、动态管理的组织实施、程序
1、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工作由镇(园区)具体组织实施,负责受理、审核、调整、公示等工作。村(居)委会应当协助镇(园区)人民政府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相关工作。
2、镇(园区)民政办依据低保户主动申报、定期审核、不定期抽查的情况,拟出增减人员、补助金额升降的方案→提交由本镇(园区)人民政府组织召开的民主评议或镇(园区)审核审批会议通过→评议或审核结果公示无异议→将动态管理汇总表等材料报县民政局。
四、动态管理需核查的重点
1、共同生活成员与保障对象是否一致,家庭成员是否有变化(如死亡、婚嫁、生育、长期离开居住地等),家庭成员就业和收入情况是否有变化。
2、对因病纳入低保对象,重点核查是否痊愈、年度药费支出、减员及家庭生活水平变化情况。
3、对已达到退休年龄者,主要核查其是否领取社保金、退休金。
4、对因子女上学支出较大的困难家庭,主要核查子女是否毕业或成年已有就业能力以及已正常就业、生活水平变化情况。
5、对无业或失业低保对象,核查外出务工、就业情况。
6、对老人与子女分户,核查子女赡养能力情况。
7、有无门面房或住房出租,需核实出租收入;有无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自有店面营业、租赁他人门面房营业情况,需核实营业收入。
8、家庭财产(如车辆、住房等)及金融资产是否有变化,家庭拥有或使用空调、电脑、摄像机及贵重首饰情况。
9、获得低保期间自建或购买新房、住房装修豪华的对象。
10、低保经办人员、村(居)两委成员及村民组长的近亲属(指配偶、父母、岳父母、公婆、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配偶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行政、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和国有企业职工的父母、岳父(公公)、岳母(婆婆)获得低保的。
11、获得低保期间因征地拆迁等情形获补偿的低保对象。
12、缴纳商业保险或金额较高社保的;有购买股票、基金、从事个体工商业或承包入股经营等投资行为的。
13、镇(园区)依据掌握的情况,认为应当审核的其他方面情况。
五、动态管理的相关要求
(一)精心组织,确保稳定。
各镇(园区)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严格按照低保政策法规办事。在工作中既不能放宽政策将不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又不能限制符合条件的应保人员享受低保。对核查评定中出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要做细致的思想教育和政策引导工作,妥善处理和化解,确保社会稳定。
(二)规范操作,纠正偏差。
各镇(园区)要严格按照低保审核审批程序,民政办工作人员、包村干部及村民代表要全程参与,防止“人情保”、“关系保”、“拆(并)保”等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广泛宣传、培训到位。
采取召开会议、办宣传栏、印发资料、入户宣讲等形式,广泛宣传低保政策和动态管理制度,提高广大群众政策知晓度;对镇、村(居)相关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政策学习,使参与人员都能全面准确掌握低保政策,熟悉动态管理的环节和程序。
(四)严肃纪律、落实责任。
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入户调查不深入细致,不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未按期组织开展低保定期审核,对群众所反映的问题未及时办理,造成越级上访或不良社会影响的,以及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原因造成 “人情保”、“死亡保”等,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移交有关部门依纪、依规处理。
本县前期动态管理相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砀山县民政局
2021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