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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发文日期: 2020-12-09 19:30:16 生成日期: 2020-12-09 19:3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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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朱楼镇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砀山县2020年国家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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砀山县2020年国家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

文章来源: 朱楼镇人民政府浏览量:发表时间:2020-12-09 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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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发改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范围实现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全覆盖的意见》(教督厅函〔2016〕6号)、《安徽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教〔2020〕2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0〕176号)、《关于印发宿州市2020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等四项教育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教体秘〔2020〕13号)文件精神,积极推进我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简称营养改善计划),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十九大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务院扶贫开发工作政策要求和会议精神,对国贫县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全覆盖,强化保障,规范实施,提质增效,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加快农村教育发展,促进教育公平。

二、目标任务

实现营养改善计划国贫县全覆盖,对我县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

三、资金筹措与管理

(一)补助基本标准为营养改善计划覆盖范围内的学生每生每天4元,学生每年在校就餐平均天数按195天计算。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县按照政策承担,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中央、省、县按照75:20:5分担,其中,中央财政分担资金根据地方试点县经费投入、组织管理、实施效果等情况在下一年度予以生均定额奖补。营养改善计划工作运转经费由县级财政解决。

(二)鼓励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等捐资捐助,在县政府统筹下,积极开展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并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三)试点县应将分担的膳食补助和运转经费等资金额度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分账核算,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支付。

(四)营养膳食补助资金要全额用于改善学生营养膳食,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严禁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

(五)财政部门应将营养膳食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教育部门应当将营养膳食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导。学校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监管,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六)结合现有学籍管理平台,通过营养膳食补助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数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严防套取、冒领资金。

(七)供餐方式应以学校食堂供餐为主,辅之以供餐企业(单位)。建有学生食堂的学校应全部实行食堂供餐。并做到自办自管,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

(八)以学校为单位统一组织供餐,不得实行“一校两制”。

(九)定期公布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总量、学校名单及受益学生人数等信息。试点学校、供餐企业(单位)和托餐家庭(个人)应定期公布经费账目、配餐标准、带量食谱,以及用餐学生名单等信息,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四、政策宣传

努力营造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良好舆论氛围。张贴、悬挂宣传标语,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站、宣传栏、黑板报等媒介,采取多种宣传教育形式,向全社会准确、深入宣传这项利民政策,提高社会对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促进科学合理供餐,使广大群众知晓这项惠民政策,拥护这项民生工程。

五、保障措施

(一)省级统筹、督导,市级协调、指导,督促县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试点县人民政府是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具体实施,对食品安全和资金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积极落实机构、编制和人员;责成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和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粮油等大宗食材及原辅材料采购配送“四统一”,即统一招标、统一采购、统一分配、统一运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做好食堂建设和设施设备配备。试点学校负责具体落实,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承担具体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责任,严格管理,规范操作,保证各个环节的食品卫生安全,妥善组织和管理好学生就餐。充分发挥学生家长在确定供餐模式、配餐食谱和曰常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二)比照省、市建立相应的工作运行机制,各部门、学校和有关企业(个人)要明确职责、落实任务、责任到人。

(三)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行市级定期巡查、县级经常自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促进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公开透明、廉洁运作。

(四)教育、财政部门要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及时纠正偏差。通过自评和外部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预算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切实增强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五)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营养改善计划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各试点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使命担当,积极配合、上下联动、协调推进,确保营养改善计划这项民生工程政策落地生根,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本方案由砀山县教育局、砀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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