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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食品安全应急处置
发文日期: 2023-10-13 11:49:29 生成日期: 2023-10-13 11:49:29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砀城镇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舆情监测和应对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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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舆情监测和应对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 砀城镇人民政府浏览量:发表时间:2023-10-13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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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局”)舆情监测和应对处置工作,建立健全舆情监测和应对处置工作机制,正确引导、妥善处置市场监管舆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新闻宣传工作有关规定、《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舆情监测和应对处置管理办法(试行)》、《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舆情监测和应对处置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按照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要求,结合县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舆情信息,是指通过新闻媒体、网站、客户端、博客、微博、微信公众账号、论坛、贴吧等传播载体进行报道和传播,可能或已经引起公众普遍关注的市场监管相关信息和突发事件信息。

舆情信息内容主要包括:

    (一)各类新闻媒体和自媒体报道、反映或正在调查采访的食品安全、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化妆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等涉及县局业务管辖区域或县局监管职责的;

    (二)县局业务管辖区域以外已经发生一定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化妆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等,其源头与流向涉及县局管辖区域或县局监管工作的;

(三)县局管辖区域以外已经发生一定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化妆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等,县局管辖区域或县局监管范围可能存在类似问题的;

(四)涉及影响我县市场监管工作和队伍形象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舆情监测,是指借助舆情监测平台等技术手段,结合人工实时监控,开展市场监管舆情信息和突发应急事件信息的收集和通报。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舆情应对处置,是指对监测到的舆情信息进行风险研判、制定应对处置措施并分级分类组织实施,有效引导舆情,及时化解风险。

舆情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一)一般舆情。指公众关注度相对较低,或媒体报道量不大,或对县局和全系统声誉造成的负面影响较小的舆情。

(二)敏感舆情。指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一般性舆情,以及媒体报道较多,有一定公众关注度,传播速度较快,可能会对县局和全系统形象造成负面影响的舆情。

(三)重大舆情。指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重要舆情,以及被重要媒体报道或公众关注度较高,传播范围广,已严重影响县局和全系统形象声誉的舆情。其中包括对县局出台的重大政策措施存在严重误解误读的、涉及公众切身利益且产生较大影响的、涉及民生领域、严重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省、市市场监管局或县委县政府要求主动回应的舆情等。

(四)特别重大舆情。指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发生的重大问题,以及重大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舆情。

第五条 县局舆情监测和应对处置工作在县局党组领导下,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属地管理、快速响应、协同应对,科学严谨、依法处置的原则。

第六条  县局综合协调股(以下简称“综合股”)负责牵头制定舆情工作管理制度,建立运行机制,规划工作流程,具体负责组织舆情信息监测、舆情报告编制通报、舆情应对处置协调、舆情处置档案汇总管理等工作,县局各股、室、队、所、直属机构、协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落实工作。

第七条  县局综合股牵头建立县局舆情信息员队伍, 县局各股、室、队、所、直属机构、协会确定舆情信息员1名,做好舆情处置情况的记录、备案和相关材料的整理建档等工作。

第八条  县局办公室及时通过新闻媒体以及县局微信、微博、网站等载体,回复相关舆情问题,发表正确观点和主张,进行正面评论,主动引导舆论。

第九条  县局各股、室、队、所、直属机构、协会负责向县局综合股推荐本业务领域的专家,县局综合股统一建立舆情应对专家库。

县局各股、室、队、所、直属机构、协会要与专家加强日常沟通联系,在重大舆情发生时,要邀请相关专家积极参加县局应对处置工作,帮助进行舆情分析,提出舆情应对处置建议,及时作出科学认定和解读,组织撰写评论、科普文章,进行舆论引导。

第十条  县局各股、室、队、所、直属机构、协会负责根据当前市场监管工作的热点和重点,及时确定舆情信息监测的关键词和敏感词,第一时间向县局综合股提供。县局综合股根据提供的关键词和敏感词及时上报负面舆情信息。

第十一条  县局各股、室、队、所、直属机构、协会,对舆情信息进行分析研判,确定舆情等级和应对处置措施,一般舆情和敏感舆情及时报请县局分管负责人审定后进行应对处置;发生重大舆情、特别重大舆情或突发事件时,县局相关业务股、室、队、所、直属机构、协会要第一时间向县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汇报请示后进行应对处置。

第十二条 县局办公室根据相关业务股、室、队、所、直属机构、协会的应对处置需求,适时组织舆情回应,在重大舆情发生后 48 小时内通过发布权威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吹风会、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进行回应,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在特别重大舆情或突发事件发生后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舆情回应流程如下:

(一)制定方案。根据舆情发展情况,由县局相关股、室、队、所、直属机构、协会会同县局综合股、办公室或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定舆情回应方案,报请县局分管相关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和分管新闻宣传工作的负责人审定签字,必要时报请县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准备稿件。根据舆情回应方案,县局相关股、室、队、所、直属机构、协会在征求相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统一回应口径,起草回应稿件,经县局办公室审核后,报请县局分管相关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和分管新闻宣传工作的负责人审定签字,必要时报请县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三)组织回应。县局办公室通过发布新闻通稿、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气会、接受记者采访、邀请专家解读等形式,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积极进行网络、微博、微信等回应和主动引导;必要时,经县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或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网信办)等主管部门报告,请求上级部门统一组织回应,并按其要求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县局相关股、室、队、所、直属机构、协会及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回应舆情。

(四)后续跟踪。舆情回应后,县局综合股继续组织跟踪监测,并将舆情变化情况及时通报给县局相关股、室、队、所、直属机构、协会,县局相关股、室、队、所、直属机构、协会研判决定是否需要进行后续应对处置和回应。舆情处置结束后,县局相关股、室、队、所、直属机构、协会要及时通报县局综合股不再将其列为监测重点。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和特别重大舆情得到有效处置后,县局相关股、室、队、所、直属机构、协会要对舆情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和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总结,建立健全舆情应对处置档案,同时报送县局综合股统一归档管理。

第十四条 全县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在同级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下,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舆情监测和应对处置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局综合股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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