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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村集体组织成员认定问题

信件编号: 20251213001 来信时间: 2025-12-13 11:45
信件类型: 我要咨询 姓名: 汪****
内容: 领导,您好!我是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良梨镇汪阚庄自然村的村民,我的身份信息是(姓名:汪文杰 身份证号码:3422******5574手机号码:187****5697)我在2018年7月份因在外务工将户口从村里迁出至杭州市钱塘新区公共集体户村里因该情况未将我认定本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在今年5月份出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我的情况属于基本认定条件,我的父母是村集体组织成员以及老家有宅基地,土地(我父亲:汪其敏,母亲:文小芳);本人未脱离村集体,也不是国家公务人员,只是外出务工的游子,不能因户口迁出为由剥夺我在本村的集体组织成员身份以及限制我将户口迁入到村里。望领导将我的情况反馈到相关部门处理,万分感谢!
智能预答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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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答复内容:
预答复时间:2025-12-13 11:45
答复情况:
答复单位:良梨镇人民政府    答复时间:2025-12-15 11:25

答复意见: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接到你的诉求后,砀山县经管站和良梨镇农业农村中心工作人员已给你做了政策解读,并给出相关的解决方案。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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