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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文章来源: 政府办公室浏览量:发表时间:2023-01-13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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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依法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必须填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申请办理采矿批准手续。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公布,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订)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项目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后,方能办理其他批准手续。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中央审批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地方审批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乡镇、集体、个体及其他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其所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地区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申报材料:0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项目单位); 0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项目单位)。

办事条件:1、申请人应为生产建设单位;2、由本级政府或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办理流程:第一步: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砀山县政务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报送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第二步: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组织河道管理所具体办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提出办理意见;河道管理所根据申请材料、办理意见,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三步:窗口将办理结果通过邮政快递送达申请人,也可由申请人自愿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收费标准和依据:收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32条;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15条;3、安徽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价费[2006]160号 收费标准:1、占用、损坏梯田等专项水土保持设施的,按恢复其等效标准的现行造价一次性征收; 2、占用、破坏植被,降低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按实际占用地表面积0.5元/㎡一次性征收; 3、以销售矿石、土料等为目的开矿、采石、取土等生产经营活动,除按占用地表面积0.5元/㎡一次性征收外,并按年销售总额的4‰征收

办理时间和地址:工作日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砀山县经济开发区汽博城七号楼2楼水务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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