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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文章来源: 政府办公室浏览量:发表时间:2023-01-13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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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第二十七条: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第三十四条:开发利用或者关闭铀(钍)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或者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2014〕4号)将Ⅳ、Ⅴ类放射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委托合肥等9市环保主管部门,将部分建设项目及Ⅲ类射线装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下放设区的市环保主管部门。5.《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发布〈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皖环发〔2015〕36号)

申报材料:0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 (项目单位); 0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单位); 03关于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中删除不宜公开信息的说明(项目单位); 04公众参与说明(项目单位)。

办理条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中应编制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办理流程:第一步: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到砀山县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报送,砀山县环保局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第二步:砀山县环保局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送至承办科室,承办科室通知申请人需现场踏勘的具体要求及时间,相关人员在承诺期内对该项目申请进行现场勘验并出具勘验结论;需经专家评审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参加专家评审。综合现场踏勘及专家评审意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出具审查意见。 第三步:根据勘验结论、审查意见及专家评审意见等,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四步:打印审批意见并盖公章。砀山县环保局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批文。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收费标准:无

办理时间:工作日 9:00-12:00 13:00-17:00砀山县行政服务中心7栋2楼环保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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