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砀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犬类管理的通知

文章来源: 砀山县人民政府(政府办)浏览量:发表时间:2022-07-29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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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砀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加强犬类管理的通知 

砀政办秘〔202236

 

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创建文明城市,加强犬类管理,规范养犬行为,预防和控制狂犬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宿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犬类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一)公安机关负责犬类管理智能信息系统建设及犬只信息登记发牌;捕捉流浪犬、无主犬、违规犬;查处违法养犬行为。

(二)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的检疫、免疫登记、发放犬只免疫证;病死犬只尸体无害化处理;查处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违法行为;界定禁养的烈性犬、大型犬品种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三)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建立犬类收容所及收容救助工作;指导监督城市公共场所设置犬只禁入标识;查处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县住建部门(房管部门)负责指导城区各小区物管企

业在小区合理设置犬只粪便收集器,对小区居民开展文明养犬宣传工作,引导辖区养犬户文明遛狗、自觉爱护小区环境

    (五)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狂犬病疫情的预防监控管理;狂犬病人诊治工作。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犬类经营单位和个人予以注册登记,依法查处违规经营行为。

(七)融媒体中心等新闻媒体,负责做好养犬管理卫生防疫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的宣传工作。

(八)镇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村(社区)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村(社区)应定期开展关于规范养犬的宣传教育,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犬类管理工作。 

二、区域划分

县主城区重点管理范围:北至祥和路、南至道北路、西至中原路、东至梁王路。

重点管理区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调整后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重点管理区域内禁止犬只经营性养殖和销售活动,禁止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

三、相关规定

(一)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公安机关定点的办证部门申请登记。

(二)不得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区域:

1.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

2.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3.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棋牌室、舞厅、音乐厅;

4.体育场(馆)、游泳场(馆);

5.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服务场所;

6.商场(店)、书店;

7.学校、托幼机构、医疗卫生机构;

8.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三)禁止在居民区楼道、露台、楼顶等公共区域养犬。

(四)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人携带辅助犬除外。

(五)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

(六)携犬外出应当主动避让行人,必须为犬只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5米,由成年人牵领,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七)携犬外出时,对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及时清除。

(八)养犬不得危害公共利益,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九)为犬只提供必要的饮食条件、活动空间和生活环境,不得虐待、遗弃。

四、处罚措施

养犬人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有关事项,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犬类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二)强化管理,积极宣传发动。通过电视、电台、网络、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全方位、多角度宣传犬类管理有关规定,为创建文明城市重点宣传文明养犬、科学养犬、依法养犬等,引导群众自觉遵守养犬规定,争取民众的理解和支持。

(三)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协同做好犬类管理、宣传发动、查处违反规定等各项工作。

(四)加强监管,建立长效机制。公安、城管、农业农村、住建、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强化日常管理,努力形成全社会自觉遵守文明养犬、按规定养犬的良好氛围,建立长效监管工作机制。

本《通知》自正式印发后起实施。

 

砀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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