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是:首页 > 信息公开 > 砀山县人民政府(政府办) > 政策文件 > 规范性文件发布
浏览量:   字体:【    】

砀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砀山县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 砀山县人民政府(政府办)浏览量:发表时间:2022-01-07 10:33
字体大小:【    】

 砀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砀山县

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砀政办秘〔202149

 

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砀山县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砀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228

 

 

砀山县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考核奖励办法

 

为鼓励全县各金融机构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加大信贷投入,推进金融创新,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县域内所有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村镇银行。

(二)保险业金融机构:进驻本县且在本县交税的保险公司。

(三)融资担保机构:县域内融资担保机构。

二、考核内容和分值计算

(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考核内容(100分)。

1.基本考核指标。

1)新增贷款(30分)。完成当年县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得25分。每增加(减少)新增贷款的5%加(减)1分,加分至30分止(含基本分),扣分至0分止。

2)存贷款余额增速(20分)。考核基数为全县各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余额增速平均数。存款余额增速考核基本分5分,每高(低)于考核基数1个百分点增(减)0.5分,加分至10分止(含基本分),扣分至0分止。贷款余额增速考核基本分5分,每高(低)于考核基数1个百分点增(减)0.5分,加分至10分止(含基本分),扣分至0分止。

3)乡村振兴贷款(15分)。考核基数为当年金融机构乡村振兴贷款余额平均数,达到平均数的得10分。每高(低)于考核基数一个百分点增加(减少)0.5分,加分至15分止(含基本分),扣分至0分止。

4)当年小微企业贷款情况(15分)。当年小微企业贷款增量达到上一年的得5分;每高(低)于0.5亿元加(减)0.5分,最多加(减)3分。当年小微企业贷款增速达到本行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的得4分;每高(低)于1个百分点加(减)0.5分,最多加(减)3分。

5)当年制造业贷款和绿色贷款增速情况(10分)。当年制造业贷款增速达到本行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的得3分,每高(低)于1个百分点加(减)0.5分,最多加(减)2分;当年绿色贷款增速达到本行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的得3分,每高(低)于1个百分点加(减)0.5分,最多加(减)2分。

6)当年支持电商发展贷款和全域旅游产业发展贷款情况(10分)。每发放电商发展贷款500万元加1分,最高加5分;每发放全域旅游产业发展贷款200万元加1分,最高加5分。

2.加(减)分指标。

1)不良贷款率与去年同期相比每增加(减少)0.1个百分点减(加)1分,最高加(减)5分。

2)当年通过“4321”为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每发放200万元加0.1分,最高加5分。

3)当年通过税融通为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每发放100万元加0.1分,最高加5分。

4)当年通过信易贷平台宿州市数字金融服务平台为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完成目标任务的得5分,每发放(减少)200万元加(减)0.1分,最多加(减)5分。

5)当年在县域每单独设立1个分支机构,加5分;每设立1个离行式自助服务网点或者助农服务点加1分,最高加5分。

6)当年开展首贷、信用贷、无还本续贷业务,每发放1000万元加0.5分,最高加5分。

7)当年单独成功举办银企对接会,且规模在10家企业以上的,每次加2分,最高加5分。

8)当年地方税收贡献情况,纳税数额县地方留存部分达到上一年水平的,得3分,每增(减)1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多加(减)2分。

农业发展银行砀山支行单独考核,考核指标为贷款任务完成比例,按完成比例计分。

3.完不成当年信贷投放任务的,实行一票否决。

(二)对保险业金融机构的考核内容(100分)。

   考核内容主要为保费收入、保额规模、保费收入占全县市场份额及在同行业间排序等情况。考核实行百分制,并设立加分项,标准及分值如下:

    1.当年保费收入情况(25分)。达到上年保费总额的,得20分;与上一年相比,每增(减)10%的,加(减)1分,最多加(减)5分。

    2.当年保额规模情况(25分)。达到上年保额规模的,得20分;与上一年相比,每增(减)10%的,加(减)1分,最多加(减)5分。

3.当年保费收入占全县市场份额及在全县保险业间排序情况(20分)。达到上一年末市场份额比重的,得10分,每高(低)于上一年末1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多加(减)5分;达到上一年排序的,得5分,每升(降)1位加(减)1分,最多加(减)5分。

4.当年地方税收贡献情况(30分)。当年纳税数额县地方留成达到上一年水平的得25分,每增加(减少)一个百分点加(减)0.5分,最多加(减)5分。

5.减分项。

1)每发生1起应赔付未赔付的扣5分,最高扣20分。

2)发生5起应赔付未赔付的,一票否决。

3)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过程中,对不认真贯彻国家、省市相关金融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不积极配合全县工作的保险业机构,视情减分。

(三)对融资担保机构的考核内容

   县域融资担保机构纳入考核范围。考核内容主要为融资担保放大倍数、年末融资担保在保余额、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扶持、依法合规、新型政银担合作等。考核实行百分制,并设立加减分项,标准及分值如下:

    1.当年季末在保余额平均放大倍数情况(30分)。当年季末在保余额平均放大倍数达到5倍的,得15分;每增(减)0.1倍加(减)0.3分,最多加(减)15分。

    2.当年税融通新型政银担任务完成情况(30分)。完成当年税融通新型政银担任务的各得10分,每增加(减少)5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多加(减)5分。

3.当年年末小微企业和三农在保户数情况(20分)。小微企业和三农担保户数比重达到90%的,得15分;每增(减)1个百分点加(减)0.5分,最多加(减)5分。

4.风险控制(20)。当年每新增1笔代偿款减3分或每发现1起违规担保行为减5分,最多减20分。

5.加减分项。

1)每清收不良贷款总额的5%2分,上不封顶。

    2)融资担保在保余额增长情况。当年比上年同期增长每多1个百分点的加0.5分,最多加10分。

    3)违规经营事项。在当年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中发现重大违规经营事项的,减10分。

三、考核程序

由县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和人行砀山支行、砀山银保监管组共同成立县金融工作考核小组,具体承担考评实施工作。考评工作坚持平时调度与年度总评相结合,按照按季考核、年度总评的原则,将考评等次意见按程序报县政府审定。

四、表彰奖励

(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奖励。

1.设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1名、奖金15万元,二等奖1名、奖金10万元,三等奖1名、奖金5万元,并对获奖单位授予奖牌。

2.实行财政性存款与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挂钩制度。依据季度和年度考核结果对财政性存款进行调整,由县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出建议,报请县政府同意后,由县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对财政性存款进行调整。

(二)对保险业金融机构的奖励。

1.设一、二等奖。其中,一等奖1名、奖金2万元,二等奖1名、奖金1万元。

2.对突发社会事件响应不力、引起群体性事件的保险业金融机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年度参评资格。

(三)对融资担保公司机构的奖励。

对融资担保公司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且得分在90分以上,奖励3万元。

五、考核结果运用

(一)资金分配原则。

按照规范、透明、公平、激励,谁贡献、谁受益,多贡献、多收益的原则,在不改变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的前提下,对政府性资金存放商业银行实行指标评价、额度总控、资金集中、统一调度,对商业银行按量化考评,分类计分,按其分值所占比重进行存款分配。

(二)政府性资金范围。

中央、省市或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并核拨到专户管理的专项资金;按规定程序征收或向社会募集,具有专门用途并在财政专户中管理的财政资金;由县财政统一账户管理的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往来资金;乡镇卫生系统管理的资金;房屋维修基金;国有企业所属账户管理的专项资金,以及通过各种渠道融入的资金等。

(三)资金管理。

上述范围内资金作为存放商业银行资金的总量按季或年统一考核,统一调度。在考核时点后5个工作日内对上月底资金总量进行统计,按照考核确定的分值占比,综合金融机构政府性资金存款余额等因素,确定政府性资金在各金融机构分配数额。

六、其他事项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