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是指为便于全社会了解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情况,由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向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全社会公布的制度。
(二)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并向全社会公布。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总体情况;
2、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3、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4、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6、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四)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应当利用公开栏、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以及政府新闻发布会等公布本单位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的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