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砀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砀山县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 砀山县政府办公室浏览量:发表时间:2018-11-22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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砀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砀山县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砀政办秘〔2018〕102号

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砀山县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18年11月20日

 

 

 

 

 

 

 

砀山县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工作方案

 

为加快我县湿地保护修复,增强湿地保护修复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根据《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宿政办发2018〕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大力弘扬牢记使命、艰苦创业、绿色发展的塞罕坝精神,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以保护修复湿地生态、提升湿地生态系统完整性等为重点,驰而不息,久久为功,不断开创生态文明建设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原则,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效益的可持续性;坚持全面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将全县湿地纳入保护范围,重点加强自然湿地、各级重要湿地的保护和修复;坚持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在确保湿地生态系统健康、面积不减少、功能不退化、性质不改变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湿地资源利用的方式、强度和时限;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各镇(园区)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湿地保护修复;坚持综合协调、分工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林业、国土、环保、水务、农业、住建等湿地保护相关部门职能作用,协同推进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坚持严格考核、强化监督的原则,将湿地保护修复成效纳入对单位负责人的考评体系,严明奖惩制度。

(三)目标任务。全面保护现有湿地,确保全县湿地总面积不低于1953公顷,力争到2020年全县新增湿地面积20公顷,县级以上湿地自然保护区1处,县级以上湿地公园1处,湿地保护率提高到30%以上。严格湿地用途监管,增强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

二、建立湿地分级管理体系

(四)建立湿地分级体系。根据湿地的重要程度、湿地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对湿地实行功能管制和分级管理。全县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省重要湿地和市重要湿地。申报列入国家重要湿地和省重要湿地名录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县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名录,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发布县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名录。(县林业局牵头,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农委、县水务局等参与,各镇<园区>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镇<园区>落实,不再列出)

(五)探索开展湿地管理事权划分改革。坚持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探索开展湿地管理方面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明晰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事权划分。(县财政局、县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六)完善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建立湿地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湿地保护的重大问题,落实湿地保护的目标和任务。各镇(园区)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修复工作。跨行政区域湿地的保护修复由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织与协调。鼓励社会公益组织和志愿者参与湿地保护修复与监督工作。加强县湿地保护机构能力建设。结合河长(湖长)制推进,在重要湿地、各主要河流(湖泊)探索设立湿地管护公益岗位,建立完善县、镇、村级管护联动网络,推进湿地保护与脱贫攻坚有效结舍,创新湿地保护管理形式。加强湿地保护管理,通过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形式加强对重要湿地的保护。(县林业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农委、县住建局、县编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行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七)制订实施湿地保护规划。各镇(园区)应将湿地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县政府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规划,把湿地保护的任务和具体措施落实到地方和各有关部门。县发改、林业、农业、水务、交运、环保、住建、旅游等部门相关规划涉及湿地的,应当包括湿地保护相关措施。(县林业局、县发改委、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农委、县住建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将全县1953公顷的湿地管控目标层层分解到各镇(园区),明确湿地的面积和边界。各类建设原则上不得占用湿地,确需占用的须严格审批,尽量少占。经批准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要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负责恢复或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县林业局、县国土局、县发改委、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农委、县住建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提升湿地生态功能。积极贯彻落实河长(湖长)制,至2020年,重要河湖水生态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0%以上,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40%;重点对黄河故道湿地等开展针对性的保护修复,稳定湿地生态功能,确保珍稀野生动植物的栖息(原生)地质量不下降、种类数量不减少、种群规模不缩减。(县林业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农委、县国土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建立湿地保护成效奖惩机制。各镇(园区)对本行政区域的湿地保护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要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状况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等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和终身追责机制。(县政府督查室、县林业局、县统计局、县发改委、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农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湿地用途监管机制

(十一)建立湿地资源用途管控机制。依据湿地的生态区位、生物多样性保护、饮用水源、防洪抗旱、养殖、生态旅游等特征,确定重要湿地的主体功能定位,并采取相应的保护管理措施,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探索建立湿地利用预警机制,遏制各种破坏湿地生态的行为。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各级重要湿地,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一般湿地;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禁止围垦、填埋、排干湿地或者其他擅自改变湿地用途的行为,禁止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或擅自改变湿地水位,禁止向湿地超标排放污染物,禁止向湿地倾倒各类固体废弃物,禁止对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和鱼类洄游通道造成破坏或擅自引入外来物种,逐步取缔围网养殖(渔),禁止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其他活动。(县林业局、县国土局、县发改委、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农委、县住建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规范湿地用途管理。完善湿地资源用途管理制度,科学确定湿地资源利用的方式、强度和时限。进一步加强对取水、取土、污染物排放、湿地生物资源利用、引进外来物种等活动的管理。科学确定湿地季节性水位、野生生物资源利用量和生态旅游环境容量,避免对湿地生态要素、生态过程、生态服务功能等方面造成破坏。(县林业局、县国土局、县发改委、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农委、县住建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严肃惩处破坏湿地行为。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湿地利用进行监督,对湿地破坏严重的地区或有关部门实行约谈。严厉查处违法利用湿地的行为,造成湿地生态系统破坏的,由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恢复原状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县林业局、县国土局、县发改委、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农委、县住建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健全退化湿地修复制度

(十四)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对擅自改变湿地用途的,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实施恢复和重建。对因历史原因或公共利益造成生态破坏的、因重大自然灾害受损的湿地,经科学论证确需恢复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牵头制定修复方案,报经县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强化湿地修复成效监督,政府投资涉及湿地修复工程需组织对修复方案进行论证,并开展湿地修复评估和绩效评价。建立湿地修复公示制度,公开湿地修复方案、修复成效,接受公众监督。(县林业局、县国土局、县发改委、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农委、县住建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积极扩大湿地面积。开展湿地侵占情况排查,分析原因,研究对策,实施退耕还湿、退养还滩、退化湿地修复,通过调整种植结构,发展水生蔬菜、花卉和生态养殖等举措,建立退耕退养还湿长效机制。重点在入湖河流两侧及河湖交汇地带、污水处理厂周边,扩展湿地生态空间。项目规划建设,应当在原有地形低洼点,保留一定规模的水面,构建蓄水型湿地。(县林业局、县国土局、县发改委、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农委、县住建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科学开展湿地功能保护修复。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相结合,重建或修复已退化的湿地生态系统,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对湖泊、饮用水源地、自然河流源头,坚持山水林田湖综合治理,实施林业重点工程项目,营造水源涵养林,打造绿色屏障;对河流湿地,积极实施水系连通,维护自然岸线,防止裁弯取直、过渡硬化等行为。保障湿地生态用水需求,建立湿地生态补水、水位调控机制。水库、湖泊蓄水、泄洪和农业用水要兼顾珍稀水鸟等濒危物种的保护需求。(县林业局牵头,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农委、县住建局等参与)

(十七)建立湿地水位调控机制。统筹协调湿地区域或流域内水资源平衡,保障湿地保护的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黄河故道、文家河、顺堤河、利民河、阚沟等生态需水。依据不同利用方式对湿地水位的需求差异,采取季节性的水位调控方式,建立湿地生态补水、水位调控机制。全县各级水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在保障城乡工农业用水的前提下,合理满足生态需水。(县林业局牵头,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农委、县住建局等参与)

(十八)强化湿地修复成效监督。县政府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湿地修复绩效评价标准,组织开展湿地修复工程的绩效评价。通过第三方机构开展湿地修复竣工评估和后评估。建立湿地修复公示制度,依法公开湿地修复方案、修复成效,接受公众监督。(县林业局、县发改委、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农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健全湿地监测评价体系

(十九)明确监测评价主体。县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参照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监测评价技术规程、评价标准,组织实施县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监测评价。(县林业局牵头,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农委等参与)

(二十)完善湿地监测网络。县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县级以上重要湿地监测站点设置,建立重要湿地监测评价网络,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湿地监测网络。健全湿地监测数据共享制度,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农业等部门获取的湿地资源相关数据要实现有效集成、互联共享。一般湿地监测网络建设由镇(园区)参照重要湿地监测网络建设标准规范实施。(县林业局牵头,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农委等参与)

(二十一)规范监测信息发布和应用。建立统一的湿地监测评价信息发布机制,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和渠道等,及时发布湿地监测评价结果。全县范围、跨区域、跨流域以及重要湿地资源的监测评价信息,由县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发布。一般湿地资源的监测评价信息,由镇(园区)发布。及时运用监测和评价结果,开展监测数据关联分析,为湿地保护决策、管理和执法提供依据。建立全县湿地监管平台,实行重要湿地动态监测,对生态风险进行预警,防止湿地生态系统特征发生不利变化。建立监测评价与监管执法联动机制。(县林业局牵头,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农委等参与)

七、完善湿地保护修复政策保障机制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园区)要把湿地保护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施科学保护决策,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镇(园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形成湿地保护合力,确保实现湿地保护修复的目标任务。(县林业局牵头,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农委等参与)

(二十三)完善投入机制。发挥政府投资的主导作用,形成政府投资、社会融资、个人投入等多渠道投入机制,推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及利用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支持湿地保护修复工程建设。通过财政贴息等方式引导金融资本加大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研究给予风险补偿。按照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安排,适时推进重要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县林业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牵头,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农委、人行砀山支行等参与)

(二十四)强化科技支撑。加强湿地基础和应用科学研究,重点加强湿地与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和水资源安全等关系研究。依托专业院校和科研院所,开展湿地价值、承载力、环境损害和修复成本评估。加强湿地保护、合理利用、生态修复等技术的集成与研发,开展各类湿地保护修复技术示范,力争在湿地保护修复关键技术上取得突破。加强湿地保护修复专业人才培养和学科实验平台建设。(县林业局、县教体局、县科技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农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结合世界湿地日、安徽湿地日等活动,利用新闻媒体、互联网、移动媒体等平台,广泛开展湿地普法执法和湿地功能效益宣传,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湿地、爱护湿地的良好氛围。抓好广大中小学生湿地保护知识教育,树立全民湿地保护意识。建立湿地保护志愿者制度,动员公众参与湿地保护。(县林业局、县教体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农委、县住建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砀山县第一批重要湿地名录

 

 

 

 

 

 

 

 

附件

 

砀山县第一批重要湿地名录

 

1.*砀山县黄河故道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

2.故黄河

3.文家河

4.利民河

5.大沙河

 

*为省级重要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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