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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经营者一般规定责任清单

文章来源: 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浏览量:发表时间:2023-02-07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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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或经营许可。

1-1.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1-2.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1-3.网络交易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2.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2-1.网络交易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商品或者服务。

3.公示经营信息。

3-1.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经营者主体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公示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3-2.不需要进行登记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活动类型,如实公示自我声明以及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公示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3-3.网络交易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网络交易活动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网络交易活动公告等有关信息,并采取合理、必要、及时的措施保障消费者和相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4.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及其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公示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3-5.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备案证明。食品经营许可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3-6.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量化分级信息,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

3-7.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页面公示菜品名称和主要原料名称,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

3-8.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应当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一致。

3-9.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向消费者销售食品的,应当在随餐小票或者清单上标注食用时间提示和经营者名称、网络平台名称及订单编号等信息。

4.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

4-1.网络交易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网络交易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4-2.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权、默认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停止安装使用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收集、使用个人生物特征、医疗健康、金融账户、个人行踪等敏感信息的,应当逐项取得消费者同意。

4-3.网络交易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收集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除依法配合监管执法活动外,未经被收集者授权同意,不得向包括关联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4-4.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5.保护消费者权益。

5-1.网络交易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5-2.网络交易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广告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5-3.网络交易经营者发送商业性信息时,应当明示其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免费的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应当立即停止发送,不得更换名义后再次发送。

5-4.网络交易经营者以直接捆绑或者提供多种可选项方式向消费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提供多种可选项方式的,不得将任何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同意,不得将消费者以往交易中选择的选项在后续独立交易中设定为消费者默认选择。

5-5.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五日,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由消费者自主选择;在服务期间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的选项,并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

5-6.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5-7.网络交易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7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排除或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内容。

5-8.网络交易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5-9.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执行消费者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规定,依法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除外。

6.不得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6-1.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误导性展示、虚假营销、虚构交易互动数据等方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6-2.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服务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6-3.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6-4.网络交易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网络交易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7.不得实施不正当价格行为。

7-1.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7-2.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

7-3.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7-4.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

7-5.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实施价格欺诈行为。

7-6.网络交易经营者在首页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不得低于在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在网上公布的促销活动范围、规则应与实际促销活动范围、规则保持一致;不得有其他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和价格促销行为。

8.提供交易数据。

8-1.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授权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特定时段、特定品类、特定区域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销售额等数据信息。

注:本《清单》中所称网络交易经营者,是指组织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经营者以及通过其他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平台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平台内经营者的义务。本《清单》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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